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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6.1-1987民用機場燈具技術條件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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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256.1-1987.Specificatilons for airport light fixture s General requirements.
1引言
GB 7256.1適用于民用機場使用的各類助航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燈具為在滑行、起飛或進場著陸中的飛機提供燈光指示信號。
GB 7256.1未作規(guī)定的應在有關產品標準中作出規(guī)定。
燈具的正常工作條件:
a.海拔 高度不超過2500m;
b.環(huán)境溫度為-40~ + 50C;
c.相對濕度不大于95%;
d.在無易燃 易爆的介質且無足以腐蝕金屬和破壞絕緣的氣體及導電塵埃的環(huán)境中工作。
2名詞術語
2.1 燈體
燈具_上裝有光學系統(tǒng),并能或不能相對于燈具的支柱(或底座)在一定的范圍內變動其位置或方向的那一組合件。
2.2立式燈具
大部分安裝在地面以上的燈具。至少有--個直立支柱或支持物。
2.3平地式燈 具
大部分嵌人地面以下的燈具。
2.4 定向(發(fā)光)燈具
出射光有方向性,照亮一個或一-個以上具有特定橫斷面空間的燈具。
2.5全向(發(fā)光)燈具
出射光照亮燈具的上半個空間,發(fā)光強度的水平分布基本均勻而垂直分布多不均勻的燈具。
2.6 全向定向(發(fā)光)燈具
在一個或-一個以上方向上具有定向發(fā)光功能而在其余方向上具有全向發(fā)光功能的燈具。
2.7(燈具的)水平基準面
表達燈具發(fā)出的光線相對于燈體角度的基準平面。
2.8水平基準面標記
燈具上設置的可以定義其水平基準面的永久性的標記。
2.9水平基準面誤差 (或水平基準面標記誤差)。
當燈具的發(fā)光強度及其分布相對于某一個平面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而這一平面 并非燈具的水平基準面時,則此平面與燈具上設置的水平基準面(或水平基準面標記)的夾角稱為水中基準面誤差(或水平基準面標記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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