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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84-2008飛機庫設計防火規(guī)范

檢測報告圖片樣例

GB 50284-2008.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ircraft hangar.
1總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 飛機庫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chǎn)的安全,制定本規(guī)范。
1.0.2 GB 50284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飛機庫的防火設計。
1.0.3 飛機庫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飛機庫火災的特點,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
1.0.4 飛機庫的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現(xiàn)行的國家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術語
2.0.1 飛機庫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維修飛機的建筑物。
2.0.2 飛機庫大門? aircraft access door
為飛機進出飛機庫專門設置的門。
2.0.3 飛機停放和維修區(qū)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飛機庫內用于停放和維修飛機的區(qū)域。不包括與其相連的生產(chǎn)輔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翼下泡沫滅火系統(tǒng)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飛機機翼下的泡沫滅火系統(tǒng)。
3防火分區(qū)和耐火等級
3.0.1 飛機庫可分為I、 II、III類,各類飛機庫內飛機停放和維修區(qū)的防火分區(qū)允許較大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0.1的規(guī)定。
3.0.2 I類飛機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II、III類飛機庫的舸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飛機庫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0.3 建筑構件均應為不燃燒體材料,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0.3的規(guī)定。
3.0.4 在飛機停放和維修區(qū)內,支承屋頂承重構件的鋼柱和柱間鋼支撐應采取防火隔熱保護措施,并應達到相應耐火等級建筑要求的耐火極限。
3.0.5 飛機庫飛機停放和維修區(qū)屋頂金屬承重構件應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熱板或噴涂防火隔熱涂料等措施進行防火保護,當采用泡沫水雨淋滅火系統(tǒng)或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后,屋頂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構件。

檢測流程步驟

檢測流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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